第五届港口法律工作座谈会在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召开

时间:2019-10-28 | 来源:中交企协法律工委

   

05期(总第20期)

中交企协法律工委编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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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港口法律工作座谈会在海南

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召开

2019109—12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第五届港口法律工作座谈会会议,会议期间对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港口业务、海南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火车轮渡业务进行现场调研。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法工委理事长赵振、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法工委秘书长窦雪松、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部法律顾问办公室副主任李燕霞、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等港口企业有关法律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以下五个议题进行研讨:

(一)当前国有企业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二)港口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进情况交流;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体制与机制;

(四)合规管理体系如何推进、经验交流;

(五)依法治企环境下的企业法律工作新特点。

与会人员结合港口经营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五个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港口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理应带头推进法治国企建设。实践证明,企业法治水平的高低,不仅仅体现在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方面,而且是企业竞争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企业法律工作,是完全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赢得良好声誉的。港口企业要走出企业法律工作只是打官司的认识误区,应着眼于全面规范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努力加强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企业的法务部门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不是费用部门,不是辅助部门,而应当是公司的重要管理部门,应是独立部门。法务工作以事前、事中的风险防控为主,事后补助为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依法合规,避免公司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声誉损失。实践反复证明,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外部律师无法取代的。

二、法律管理与合规管理关系密切,但法务管理毕竟只是公司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合规管理的全部。在经济全球化和港口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企业合规的风险越来越大,国家也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等办法进行指导。风险也是机遇,我们可以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为契机,法务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内部规章制度为先手,协助梳理内部规章和内控流程,完善制度管理体系,并做好与内控流程与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最好的合规管理体系要做好顶层设计,将规章制度、环保体系、安全体系等等,进行一体化建设。领导层面要提高对于合规管理的重视,从上向下施压,从下向上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构造公司的合规管理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将合规管理铸造成公司全体尊崇的精神文化和守则。

三、应提高内部法务人员的待遇。内部法务人员是公司的重要人力资源,但在部分港口企业,目前存在公司法务人员薪资水平较低的现象,这是导致优秀法务人才外流的重要原因。对于公司而言,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才是最主要的环节,而这一环节恰恰是由公司法务人员把控的,外部律师主要是做事后的补救工作,如具体纠纷案件的处理。目前,部分港口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注册成为了公司律师,这即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和处理带来了好处,但使用不当,也是在培养社会律师,因为公司律师工作积累到一定年限,是可以转化为社会律师的。因此,公司应当对于公司法务人员实行差别化薪酬待遇,提高法务人员的职务薪酬水平,招聘和培养高水平的法务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四、关键岗位应采用劳动合同工直接用工形式,以减少劳动用工纠纷。为了降低港口运营成本,许多港口企业将码头装卸、运输等业务采用劳动外包形式将整体业务发包出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劳动外包形式并没有比较直接的法律法规参照,经常因同工不同酬产生劳务纠纷,出现被法院判定为“假承包,真派遣”的情形。建议将重要、关键岗位采用劳动合同工,实行同工同酬,避免劳动纠纷,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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