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和婚姻,当年晋察冀边区的这个制度改变了女性命运
时间:2023-03-09 | 来源:石家庄党史
中国女性,从“被忽略不计”到“能顶半边天”,当年晋察冀边区的这个制度,功不可没。
在旧中国,择偶方式主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样不自由的婚姻状态下,女性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失败的婚姻中,男人可以纳妾、重婚,而女人被遗弃,只能顶着贞操的“桂冠”寂寞的生活。这种状况,尽管自民国以来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大肆呼吁女性解放运动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其影响大多仅止于上海、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对晋察冀边区这样的广大农村则很难有所触动。
“悲催”的女性
就晋察冀边区而言,在20世纪30年代,边区的广大农村,封建礼教的束缚根深蒂固,在婚姻和家庭中,女性处于完全从属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女儿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一手包办,甚至有的瞒着女儿,不叫知道,结婚前才叫知道,许多人结婚后夫妇不和。童养媳、被买卖、做妾、被虐等等,成为了当时妇女的基本出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扁担还得拿着走。娶下的媳妇买下的马,打死骂死由人家。”这种流行于当时农村的俗语,就是女性婚姻的描写。这种状况,直到边区政府建立,大力倡导妇女解放,推行新的婚姻政策以后才有了根本的改观。
1940年,河北平山县农妇谷意瑞在轧棉花。她丈夫残疾,无劳动能力,一家四口的生活主要靠她的纺织活来维持。
“婚姻条例”来了
1941年7月7日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边区妇女身上悲惨的束缚开始被击破。
首先是妇女有选择权了。早在1940年8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在施政纲领中就提出了反对原有的婚姻恶习。1941年7月7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并实行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其中就有“婚姻自主”“废除婚姻恶习”“寡妇再嫁,他人不得干涉”“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等内容。尽管条例内容比较简单,但具备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941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党员干部带头
因为党员干部思想比较进步,参加社会活动较多,有选择和了解对象的机会,具备自由恋爱的条件,所以自由婚姻比较多。冀中饶阳六区摆脱封建思想的毒害,“要求党员、干部、妇救会成员带头,男女结婚,不要媒人,自己选择对象,在征求父母意见后,自己作主,自己定结婚日期和结婚方式”。
饶阳县新张保村张学增与姑娘赵聪自由恋爱得到组织的支持。这对青年秋天结婚时,党支部为他俩举办了新式结婚仪式,还召开全村群众大会,让新郎新娘胸带大红花,介绍恋爱经过。六区区委书记来当他们的主婚人,群众受到很大教育。
1940年7月,年仅24岁的陈舜玉当选晋察冀边区唐县县长,她也是边区首位女县长
经过宣传教育工作,新婚姻制度逐渐普及到普通民众中。据建屏县北庄村统计,1945年结婚8对,其中自由婚2对,半自由婚6对;到了1949年,结婚10对,其中自由婚4对,半自由婚5对,包办婚1对。“自由婚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恋爱过程自己完全自愿”,半自由婚是指男女双方“经过谈话见面,但很简单,还是父母包办者”。尽管当时还没有达到每对结婚对象都是完全自主的婚姻,但长期形成的旧的婚姻观念已经松动。
1940年,河北涞源妇女为前方战士做军鞋
女性有地位了边区政府确立了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晋察冀日报》在为《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所刊发的社论中重申:男女在一切方面都应该平等,这已经不成为一个问题了。
在宣传男女人身平等的同时,边区政府还积极鼓励女性走出家门从事生产,以此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如柴关的高苏的,自参加纺织互助后,当选了生产模范,婆婆对她的态度也改变了,苏的回来晚了,婆婆总是给她留着饭。
1939年,儿童团团长在晋察冀平西抗日根据地集会上发言,从背影看还是个女娃
对于多年来奉行“男主女从”观念的边区广大女性来说,可以挺直腰杆和男人一样说话、一样平等有尊严的生活,确乎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妇救会就扮演着在妇女身后撑腰杆的角色。许多妇女说:今天有人给咱们作主了,替咱们说话了。
婚姻真的自由了
自主选择配偶、自愿结婚、自主离婚开始成为婚姻世界中的新景象。平山县康庄村刘忠祥、刘玉花,年纪都是14岁,因不满父母包办的订婚,提出了解除婚约的要求。她们说:“过去我们的年龄小,父母为了花钱,把我们随便地给嫁出去了。现在不是反对早婚包办买卖婚姻吗,今天你们一定要与我们解决这个痛苦,我们坚决地不去,永远不与他们结婚。”这反映了女性婚姻自主意识开始觉醒。
上世纪四十年代边区政府的“订婚证书”
婚姻的自由特别表现在离婚的自主权上。《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规定了可以依法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充当汉奸或有危害抗战行为者。二、有重婚行为者。三、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四、与他人通奸者。五、虐待他方不堪同居者。六、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七、图谋陷害他方者。八、生死不明过三年者(抗日军人不在此限)。九、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上世纪四十年代边区政府的“离婚证书”
妇女受法律保护了
因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使女性在家庭中不是生产者,而只是“消费者”。过去女性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在边区,妇女通过参加生产,获得了经济上的收益,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必然随之提升。解放区实行土改后,女性与男人一样分得了等额的土地,更进一步提升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上的地位。
随着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还获得了受教育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权力。妇女转向新的文化生活,学习热情相当高。特别是青年妇女为了学习文化,早起晚睡,拿出自己的钱买灯油,守在油灯旁进行学习。
1940年,在会场旁边树立的“妇女也要参政”宣传牌
1939年8月,冀中行署发出《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指示》,针对妇女改嫁、女儿无权分得遗产等作出指示。1943年6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对女性继承权问题作了规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随着边区新婚姻条例的宣传贯彻,并被人们特别是广大女性理解和接受,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开始建立,男女平等自由和谐的家庭生活正在成为边区男女新的婚姻形式。
1940年3月8日,边区政府召开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
在当年的晋察冀边区各种模范妇女大会上,有这样的宣言:现在我们会下地做活,能参加战斗,也能当干部管理边区大事。特别在生产上,在对敌斗争上,创造了很多出色的成绩,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天才,表现出我们妇女一点不弱,实在是打败敌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一支不能缺少的伟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