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的通知

时间:2021-11-25 | 来源:交通运输部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公司:

加强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组织编制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指导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液化天然气保安保通保畅保运工作

附件:《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211122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直属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局、安质司、海事局。

附件: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适用范围

手册适用于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包括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重点加强船岸安全联合检查码头照明船岸管线通讯系统连接、巡检监测、应急管理

液化天然气码头夜间作业继续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作业安全要求

2.1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港口经营人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做好信息交换,确认夜间安全作业条件。

2.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前,码头应保持照明设施和夜间警示灯开启,启动靠离泊辅助系统,摆放泊位旗,放置示泊灯,便于引航员及船员清楚观察靠离的泊位及码头边界。

2.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装卸作业前,码头和船舶应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存在影响作业安全的缺陷时,不得开展相关作业,应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置。

2.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的照明和警示设施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码头装卸设备操作区、系缆操作区、工艺阀组区、现场仪表观测点、船岸通道等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2.5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和船舶应加大巡检频次。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工艺管线、阀门、接汇管、仪表、护舷、带缆钩以及靠离泊系统等部位巡检和监视。

2.6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码头应加强对夜间风、浪、流、潮位等作业环境条件和雷暴等夜间恶劣天气监测,并持续监测缆绳张力,加强对船舶状态的观测,预防船舶发生横移或前后位移,保持装卸臂在其工作范围内作业。

2.7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码头应当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制度。作业现场管理、中控室、码头控制室、消防、设备和仪表等重点岗位应实时在岗值班,增加夜间值班力量。夜间作业人员禁止疲劳作业或值班。

2.8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消防船或拖消船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投入灭火作业

2.原则上禁止夜间在码头作业区域开展除靠离、装卸和应急处置以外的任何作业确须开展的,应落实提级管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和灯光警示。

2.10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时,值班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照明工具巡检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反光安全服装、便携式防爆照明灯防爆对讲机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2.11 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夜间作业监控能力。

2.12 码头应制定专门的夜间靠离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13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离泊码头时,码头和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船舶与码头装卸设施、系泊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安全断开,具备安全离泊条件。

应急管理要求

3.1 港口经营人应对夜间靠离泊码头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保障措施,配齐应急照明设备、呼吸器、气体浓度检测仪等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3.2 夜间靠离泊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域气象状况,如遇突发大风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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