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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3 | 来源:北京日报、大皖新闻、中国交通新闻网等

【北京】北京试行6条通医公交专线!运营时间、站点设置——

近日,北京公交集团将试点开行6条通医专线,服务广安门、东直门、垂杨柳、海淀等7所医院,以方便大型居住社区集中就医出行需求为主,解决群众的就医出行难题;同时兼顾服务其他生活出行,加强社区接驳地铁的便捷性,为百姓提供更贴心的出行服务。

通医专线采取定点发车模式,执行常规公交票制票价,停靠既有公交车站,设置线路站牌。乘客可根据线路运营时间和停靠站位,提前做好乘车安排。

据悉,目前北京公交集团已有80%的常规公交线路途经医院,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常规公交线路,提升线路接驳医院、商超、博物馆、景区等地的覆盖比例,加强与社区、医院的对接,不断提升出行精细化服务能力。

通医专线开行初期,为方便乘客辨识线路,在车前放置“通医专线”字样标识牌。

公交站牌示例

通医专线具体线路信息

通医专线1

方便红莲南路、广外地区等社区居民前往广安门医院、宣武医院就医出行。乘客可选择在“红莲南路”、“红莲南里”、“京铁和园”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广安门医院、宣武医院。

首末站:红莲南里-宣武医院

沿途设站:红莲南路、红莲南里、莲花晴园、京铁和园、广安门车站西街、手帕口南街、广安门、宣武医院。

运营时间:红莲南里平日7:30、9:05、10:20,节假日停驶;宣武医院平日8:20、9:45、11:00,节假日停驶。

通医专线2

方便积水潭地区乘客前往积水潭医院就医出行。结合专31路功能定位,线路变更为通医专线。乘客可选择在“积水潭桥东”、“德胜门”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积水潭医院。

首末站:积水潭桥东-积水潭桥东

沿途设站:积水潭桥东、德胜门、德胜门内、积水潭医院、新街口北、积水潭桥南、积水潭桥东。

运营时间:6:00-21:00

通医专线3

方便朝阳门外、东四十条地区居民前往东直门医院就医出行。乘客可选择在“朝阳门外”、“东四十条桥西”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东直门医院。

首末站:朝阳门外-朝阳门

沿途设站:朝阳门外、东四十条桥西、海运仓、东直门内、朝阳门。

运营时间:朝阳门外平日8:30、9:30、10:30、11:30,节假日停驶。

通医专线4

方便华侨城、楼梓庄社区居民前往垂杨柳医院就医出行。乘客可选择在“金蝉西路南口”、“紫南家园”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垂杨柳医院。

首末站:金蝉西路南口-劲松桥北

沿途设站:金蝉西路南口、金蝉南路西口、厚金路、金蝉北路西口、紫南家园、紫南家园北站、平乐园小区、九龙山路口西、双井桥东、劲松桥北。

运营时间:金蝉西路南口平日7:30、10:00,节假日停驶;劲松桥北平日11:00,节假日停驶。

通医专线5

方便康营家园居民前往孙河卫生院就医出行。乘客可选择在“孙河公交场站”、“兴苇北街西口”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孙河卫生院。

首末站:孙河公交场站-孙河卫生院

沿途设站:孙河公交场站、兴苇北街西口、康瑞路北站、香苇路、康清路北站、康清路北口、地铁孙河站北、孙河卫生院。

运营时间:孙河公交场站平日9:00,节假日停驶;孙河卫生院平日11:00,节假日停驶。

通医专线6

方便万柳地区居民前往海淀医院就医出行。乘客可选择在“万柳中路南口”、“汇新家园”等公交车站乘车,前往海淀医院。

首末站:万柳中路南口-海淀黄庄北

沿途设站:万柳中路南口、汇新家园、万柳中路、万柳中路北口、海淀黄庄北。

运营时间:万柳中路南口平日7:00,节假日停驶;海淀黄庄北平日11:30,节假日停驶。

【上海】上海邮政试点地铁运邮

2023年12月29日,上海试点启动地铁运快递业务,上海邮政也在日前地铁客流平峰时段试点相关业务,试运营工作将持续3个月。

据了解,目前上海邮政所试点的地铁运快递业务仅在午后的客流平峰时段进行,涉及的线路包括上海地铁1号线的延长路站至莘庄站。试运营阶段采取固定线路、专人押运的模式实施快递运送,安排自有员工执行地铁押运任务,押运员都提前进行了背景调查,并在地铁公司备案,相关物件也会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此外,考虑到地铁快递运输安全性以及地铁安检的便捷性,运送的快递物件选用报刊与杂志,在试点结束后,根据评估情况,将考虑扩大快递产品运输种类,逐步扩大至同城即日递业务等。

与常规汽车运输相比,地铁运输快件更加绿色环保、运输时限更加稳定。“以试点线路为例,采用地铁运输,可减少一趟次汽车运输,节约了汽车资源,也符合绿色邮政的发展理念;同时,采用地铁运输,无堵车、限行等风险,运行时长更加稳定可控。”市寄递事业部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吴怡说。

未来,上海邮政会在市交通委指导下,会同申通地铁,积极探索为市民提供更快捷、更高效、更绿色的一线城市物流快递服务体验模式。

【广东】广州白云黄金围大道1标流溪河特大桥主桥合龙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百千万工程”典型项目“广州白云黄金围大道1标流溪河特大桥”主桥顺利合龙,为黄金围大道早日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介绍,黄金围大道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是贯通广州国际港、白云湖数字科技城的重要通道,也是白云区“百千万工程”第一批典型项目。项目南起鸦岗大道,向北跨越白云湖引水渠、流溪河后,下穿广珠铁路,向北终点与北太路平交,全长约2.2公里,道路规划为二级公路兼城市主干,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交四航局)承建。

中交四航局项目经理饶浩严介绍,流溪河特大桥全长845米,是主桥为95米+155米+95米连续刚构桥梁,桥梁分左右两幅,对称布置,上部结构采用挂篮悬臂浇筑法施工,下部结构主墩采用花瓶形墩柱,桥台采用柱式台;总体采用城市主干道标准,按双向10车道标准建造,设计时速为60公里,为黄金围大道全线控制性工程。

自2020年初项目开工以来,中交四航局流溪河特大桥建设团队先后经受住了特大桥地处发达岩溶区高难度高风险的施工挑战、疫情影响和流溪河水源保护要求高等难关考验,完成一个又一个建设节点。建成后的流溪河特大桥将兼具经济、美观、有内涵的设计定位,在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求的同时,借助流溪河特大桥特殊的地理位置——毗邻珠江景观带核心段的黄金围信息技术产业园,以“玉环”“苍龙”为意向,巧妙利用流溪河倒影,形成一幅“水从碧玉环中过,人在苍龙背上行”的城市美景。

该项目作为广州白云区骨架主干路网中非常重要的一纵,是白云区西部南北向连接通道,建成后将加快新旧城区经济功能转移,改善区域道路网络不足等现状。流溪河特大桥横跨南北、牵动全线,全面贯通后将为黄金围大道奠定决定性基础。据悉,流溪河特大桥以及黄金围大道将于今年年底如期实现全线通车,从而为造福白云百姓,推进白云区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浙江】宁波“数字路长”全域巡查

巡检车辆缓缓行驶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613县道沿海北线上,路况信息在智慧巡查云平台上一览无遗,平台还能智能识别路面病害情况,进行自动汇总分析。无论是坑洞、标牌缺失、护栏缺损,还是细小的车辙、裂缝,都可以通过智慧巡查系统自动识别记录。巡检员在办公室对这些病害记录进行复核确认后,系统将自动派单,由养护工人落实后续养护、修复工作。

截至2023年年底,宁波市公路总里程超1.1万公里,路网密度达每百平方公里116公里。2023年,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以推进公路管理高效化、数字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为主线,聚焦数字赋能,推行“数字路长”,创新开展智慧巡查,通过机器换人,实现全市域全路段智慧巡查。

智慧巡查采用边缘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深度融合技术,自动识别八大类28种公路病害,准确率提升至90%以上。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巡查和路况检测数据,逐步完善基础设施数据库,为优化公路评价体系和科学养护打下基础。

智慧巡查在镇海区农村公路率先试点,相比传统人工巡查,效率提升了10倍。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智慧巡查系统已实现了3个“全覆盖”,即:覆盖宁波市10个辖区各级管理部门,覆盖区域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覆盖路面病害、桥隧构造物、交安事件、附属设施等全要素场景。

在此基础上,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智慧巡查系统与基层治理平台有效对接。以往处置一个病害,有时需协调多个部门,现在可直接通过基层治理平台将工单派发给相关部门,提高了养护效率。

下一步,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将迭代升级智慧巡查系统,着力打造“空天地”一体巡查机制和超广域、全设施、低成本、高频率的数字化更新体系;建立靶向养护机制,科学制定养护计划,谋划覆盖全行业应用场景,培育“数字路长”宁波样板。

【安徽】合肥⇌镇江!合肥开通首条跨省低空航线

近日,一架Cessna208飞机从安徽肥东白龙机场平稳起飞,目的地为江苏镇江大路机场,这标志着合肥⇌镇江低空航线正式首航,该航线是安徽首条连接长三角的短途运输航线,也是合肥市首条跨省短途运输航线。

据了解,合肥⇌镇江低空航线由珠海中航通用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委托省通航控股集团旗下长三角快线销售客票。班期为周一、周三,机型为Cessna208。

航线单程可搭乘6名旅客。乘客与驾驶舱近在咫尺,每个旅客都可“零距离”共享机长视野,每个座位均配备独立舷窗,可以透过窗户轻松俯瞰观赏沿途景色。

航班飞行高度在2700至3000米之间,航线途经合肥市区、巢湖、采石矶景区、长江、南京、京杭大运河、镇江等多个热门景点,形成俯瞰皖苏两省“名城、名湖、名山”等丰富文旅资源的低空黄金旅游线。

安徽省通航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汤斌表示,低空运输是发展低空经济的重要抓手,合肥至镇江低空航线的成功开通,是推动安徽低空经济发展的又一次积极探索,有助于充分释放低空经济改革发展动能,有助于完善两地市民旅游出行方式,必将有力推动皖苏两省通航产业取得更大发展。“下一步将不断丰富商务出行、航空体验、航模文创等航空消费业态,为安徽低空航线运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江苏大路航空产业发展公司执行董事姜文渊表示,合肥至镇江短途运输航线的开通,加强了合肥、镇江两地经贸、旅游等资源的交流和共享,进一步提升城市间的通达性,为完善机场航线网络奠定了基础,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为两地从空中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长三角(安徽)快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江苏大路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航线合作协议,双方将进一步合作开发长三角区域低空旅游市场,培育长三角区域短途运输航线,促进合肥、镇江两地经济发展。

【甘肃】S104兰阿公路项目主线通车

1月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S104兰阿公路项目主线实现通车。

据了解,S104线兰阿公路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沈家坡村,项目沿线经八里镇、清水营、岘口子、阿干镇,终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阿干镇河坝村,全长23公里。其中沈家坡至岘口子段共14.4公里按一级路双向四车道建设,岘口子至阿干镇段8.6公里按二级路双向两车道建设。

S104兰阿公路项目主线通车后,成为主城区向南新增的一条主干快速通道,将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兰州市七里河区无南向快速通道的交通瓶颈,极大方便八里镇、阿干镇区域群众出行。

项目以金城南互通立交与南绕城高速全方向联通,将有效实现主城区快速出城上高速和榆中方向快速通达目标。后续项目控制性工程南山路互通立交建成投用后,将再次实现与南山路全方向联通。

【海南】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新政出台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建设监管系统,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

第二章 进口主体

第三条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一)已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

(二)已具备民航部门规定的有关经营使用资格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

(三)已取得有效的水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船舶和游艇;

(四)已取得有效的民航业相关经营许可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航空器;

(五)已取得有效的旅游业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第四条 进口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请,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适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进口企业应当在申报时主动做出严格遵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和本办法等规定,以及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承诺。其中,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应提供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每年必须取得相应营业收入证明的承诺书。进口企业应对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进口企业还应承诺,如被停止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资格,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本条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后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企业名单和有关企业适用的商品范围实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口海关根据该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企业名单动态更新。

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主体)购买船舶及游艇时,应在海关进口申报环节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目里填写船舶、游艇的识别号码(船舶IMO编号、船舶建造厂证书或符合性声明记载的船身编号)。

第五条 享惠主体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册,真实记录企业营运情况。

享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形的,享惠主体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有关企业名单,并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原审核部门。原审核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监管系统将有关确认结果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和海南海事局。对经确认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原审核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

享惠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口海关报告。

对享惠主体发生上述情形的,海口海关依法办理补缴进口相关税款等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三章 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并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第八条 海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依法接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第九条 交通运输、民航、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会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从事经营服务的进口企业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营业收入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依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上传监管系统并推送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十二条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的,所属企业应及时向原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对“零关税”进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与共享,实现与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重点监管。

第一节

车 辆

第十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或报备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全地形车)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或报备部门。

第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来内地的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点对点”“即往即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将客、货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和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得通过货物托运等方式离岛。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安装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第二十三条 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超过72小时未自动发送信息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定期核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车辆,通过发送告知信息等方式予以提醒。

对于发现“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停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零关税”机坪客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机坪客车状态核查信息。

对于发现“零关税”机坪客车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机场管理机构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节

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

第二十六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且长度大于五米的游艇(以下简称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到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及海南海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

第二十八条 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规定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航水域,并发生船港界面活动。“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供油供水等其他港口服务、港内停泊时发生的交互活动。船舶一进一出港区合计为1个航次。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时,应向预计驶离或抵达的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其所属企业应同步通过监管系统申报进出港信息。

第三十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国籍及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开启。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一条 “零关税”进口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进入内地或出境的,享惠主体应通过监管系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实时掌握“零关税”进口船舶、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的AIS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发现“零关税”进口船舶未达到规定航线航次、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超出规定水域行驶等涉嫌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涉嫌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三十三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各港口、码头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擅自关闭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达到72小时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超过30天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及相关享惠主体。海关、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零关税”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定期核查机制。

第三节

航空器

第三十四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到民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

第三十五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第三十六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起飞、降落各计为1个架次。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及主营运基地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十七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负责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应当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状态核查信息。

对于发现“零关税”航空器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节

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

第三十八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为本条规定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赋予溯源码,享惠主体应保障溯源码完整清晰,不得移作他用。

对超过上述报备时限的相关“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享惠主体应及时通过监管系统说明情况,由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及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备手续的相关“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报备部门。

第三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省内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第四十条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省内旅游文体企业所属的“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每月最后5天在监管系统中上报一次使用情况,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每月对属地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监管系统中上报,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每季度对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监管系统中上报检查结果,并对市县上报的检查情况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复核,确保监管全覆盖。

对于因故障维修等原因确需进入内地或出境的,享惠主体应通过监管系统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对于发现“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违反政策规定使用情形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将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及时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维护监管系统。

监管系统应具有共享进口通关、登记注册或报备、预警提示、信息推送、全链条监管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编制信息共享目录。

第四十三条 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主动、及时将相关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和违规处置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海口海关负责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通关信息、监管年限的起止日期、转让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运出境或出口信息、违规情况处理信息以及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公安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登记注册、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等数据按需共享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海事局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的登记注册信息、变更记录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等)、MMSI(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报备信息、使用与运营信息、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登记注册信息、使用与运营信息、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的登记注册或报备信息、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机场摄像头抓拍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享惠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情形的相关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将享惠主体的营业收入或纳税信息等海关监管所需相关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享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报、修改企业及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信息,对监管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申诉。享惠主体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享惠主体经营、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等涉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征相关进口税款。

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限登记注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依职责会同海口海关予以认定,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的享惠主体资格,并将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停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主动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营商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等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尚未达到一个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在该海关监管年度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